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