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