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