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115号)规定的时间上报工作总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