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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