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