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