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