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0号(关于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2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1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聚碳酸酯”(税号39074000)、“初级形状聚亚氨酯”(税号39095000)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附件《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其他聚酯”(税号3907999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21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中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21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予以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2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4.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