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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7号(关于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有关事宜)

为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原产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1115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05040021)时,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及其他有关商业、运输单证外,还应提交由出口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疫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对于上述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进口申报时无法提交上述卫生检疫证书正本复印件的,海关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经香港转运内地的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进口申报时已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其他有关商业及运输单证和《香港海关确认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提交上述卫生检疫证书正本复印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