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手续需用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由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式样自行制作。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