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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