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