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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