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