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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关于部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在仪征等地区还出现了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非本地牌照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 各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在销售商业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经审批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保费、费率与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各公司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 各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信访事件信息沟通机制,对可能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信访件,基层公司要及时向上级公司和当地行业协会报告。

五、 各省级分公司要加强对全省分支机构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作为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迅速将有关监管要求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并在全省系统内部组织自查。省级分公司要派出监督检查组前往相关信访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监督执行。各行业协会要督促本地区产险机构贯彻相关要求,确保在131日之前检查整改完毕,防止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方面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 各公司要从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推动行业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机动车保险的承保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对于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公司应做到发现要早、化解要快、处置妥当。对涉及其他行业或部门的问题,要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我局将结合今年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对各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因违规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保险经营资格,同时将追究上级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