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局立足江苏保险业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业内外意见基础上,编制了《江苏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规划纲要》是“十二五”期间江苏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划。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推动各会员单位深入实施《规划纲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江苏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攻坚时期。为明确“十二五”期间江苏保险业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引导江苏保险业科学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美好江苏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立足江苏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序 言
“十一五”时期是极不平凡的五年。江苏保险业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行业面貌发生巨变,初步实现了从“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的跨越。五年间,行业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全省保费收入从437亿元增长到1163亿元,资产总额由1150亿元增加至2205亿元,保险公司主体由29家增至76家,从业人员由14万人增至23万人,保险法人机构建设取得重要突破,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经营集约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五年间,行业增长方式逐步转变,产险行业转向以效益为导向的精细化发展,在2010年成功实现扭亏为盈,承保利润位居全国首位。寿险业务逐步由短期业务向长期业务转变、由趸交业务向期交业务转变,保障型业务和针对养老保障的长期储蓄型业务加快发展,业务内涵价值不断增长。个人代理、团险、银邮等销售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城乡保险市场发展更加协调。五年间,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共为全省提供了50万亿元的财产风险保障和21万亿元的人身风险保障,累计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1111亿元,商业保险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在试点基础上实现全面铺开,各类责任保险快速发展,保险行业在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五年间,保险监管不断完善,防范化解风险的“五道防线”有效落实,企业内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教育、提示、制度、查处相结合的区域保险市场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全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普遍增强,一些公司和领域的潜在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和处置,全省保险业总体运行平稳,未出现系统性风险。经过五年的不懈奋斗,江苏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全行业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
“十二五”时期,江苏保险业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业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变化,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加重大,改革发展的任务更加紧迫,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存在严峻的挑战。未来五年中,江苏经济将保持10%左右的年均增速,人均GDP有望突破8万元,居民收入通过七年实现倍增。社会和个人财富快速积累,为保险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六大战略”、“八项工程”的实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也向保险业供给能力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加深和金融改革步伐加大,对行业维护经济金融安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行业起步晚、基础差,在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正在凸现,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内涵式增长能力不强、创新能力薄弱、市场秩序不规范、人才匮乏、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突出等方面。这些问题从本质上讲都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下大力气予以重点解决。
第一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江苏将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全省保险业必须牢牢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奋力开创行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国保监会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保险强省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以防范化解风险为保障,坚持保险业改革创新,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着力加强改善保险监管,大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服务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和落实“八项工程”,为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江苏保险业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保险强省为主题。“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科学发展是解决保险市场所有问题的关键。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既要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进一步拓宽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渗透度,增强公众保险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和作用,又要致力于提高公司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实力,加强保险监管,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市场。
坚持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结构优化升级是实现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要从行业实际出发,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着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业务结构、渠道结构、区域结构,着力增强行业综合竞争力、服务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
坚持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把创新作为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快建设创新型行业、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市场,构建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指导和扶持的创新体系,构建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政策体系,大力推动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销售渠道创新和管理创新,使江苏成为全国保险创新能力最强的省份之一。
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目的。以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为基础,紧密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六大战略”和“八项工程”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服务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不同身份、不同收入、不同职业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优质的保险服务。
坚持以防范化解风险、加强改善保险监管为根本保障。把风险防范作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坚持改进公司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强化内部控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使用先进的技术,提升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手段,着力推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江苏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初步形成规模领先、结构合理、经营稳健、竞争有序、监管科学、服务广泛、形象良好、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行业发展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成为江苏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美好江苏建设的重要支柱。
——综合实力不断提升。2015年,保费收入争取达到250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30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3.5%;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5000亿元。财产险公司实现整体盈利,人身险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专业中介公司经营效益显著提高;行业总资产在金融业总资产的占比明显提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数量继续增加,市场主体综合竞争力普遍增强,主体多元化、运行规范化、经营集约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进一步巩固。
——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保险覆盖面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产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更加丰富,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明显上升。保险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建设美好江苏的重要力量。
——结构调整落实到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创新;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加快发展;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明显提高;各销售渠道协调健康发展,渠道资源利用和配置更有效率;城乡保险市场差距逐步缩小,区域合作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风险防范能力增强。保险业风险识别、防范和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基本形成,全省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普遍提高,市场竞争规范有序。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提示、制度、查处相结合的区域保险监管模式更加成熟。
——诚信服务水平提升。行业诚信服务理念进一步树立,诚信文化体系和惩戒失信机制日益完善,保险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保险纠纷调节处置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更加科学有效,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得到遏制,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行业服务过程更加透明,服务手段不断创新,服务内涵日益丰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显著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第二章 推进结构升级,加快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遵循保险业科学发展规律,多层次、全方位推进结构调整,积极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着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战略转型。
(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积极引导社会优质资本进入江苏保险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和优质境外资本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积极吸引有技术实力的专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职能总部和后援中心入驻江苏。按照高标准、规范化和差异化的原则,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在县域、农村和苏北欠发达地区增设保险服务网点。健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退出机制。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差异化发展,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优化业务经营结构。推动保险公司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和考核激励指标,建立健全结构调整成效评价体系,推动业务结构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一致、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契合。重点发展经营有效益、竞争有优势、市场有需求、社会有需要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要优化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占比,鼓励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新兴业务。人身保险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稳步发展投资型业务。
(六)优化销售渠道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各渠道间的平衡发展。优化个人代理渠道队伍,充分发挥其在销售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方面的优势。推进银行代理渠道专业化转型,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探索与银行建立健康、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坚持发展有效益的公司直销业务。加快发展保险专业中介业务,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交叉销售、专属代理等新兴销售方式。
(七)优化区域发展结构。健全县乡保险服务网络,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资源投入力度,根据城市和农村市场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的产品和经营策略。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积极争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构建苏南持续发展、苏中稳步崛起、苏北超越发展的良好局面。围绕长三角发展战略和江苏沿海开发战略,加大沿海、沿江城市保险资源投入,积极引入保险资源参与优质基础建设。
第三章 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机制,调动积极性,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为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供动力和活力。
(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政产学研共同参与的区域保险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为保险机构创新,特别是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大胆创新创造有利的内部环境。研究制定保险创新保护措施,维护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鼓励开展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以国际趋势为导向,根据地区经济特点和文化传统习惯,开发特色化、个性化、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新产品。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保险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保险服务。
(十)加强保险服务创新。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深化与银行、医疗卫生、电子信息等行业的合作,加大保险业务附加增值服务创新力度。建立健全行业性防灾防损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保险业在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方面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保险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十一)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专业化和职业化。根据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要求,完善营销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和监察力度,规范公司招聘行为,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和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改善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狠抓销售队伍的诚信建设,全面提升保险营销员管理水平。
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紧密结合,深入挖掘市场潜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着力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与保险融合发展。
(十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江苏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全方位保障。大力发展科技保险,组建科技保险工作专家组,逐步完善科技保险的险种设置,全过程保障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信用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服务江苏创新驱动战略。积极探索涉农保险业务领域,助推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服务江苏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大力发展航运保险,保障江苏经济更大步伐“走出去”,服务江苏经济国际化战略。积极为沿海港口群建设、新型工业基地建设、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提供全面保险保障,服务江苏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促进灾后再生产的同时利用保险经济杠杆约束破坏生态行为,服务江苏可持续发展战略。
(十三)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优化江苏特色的联办共保农业保险模式,进一步增加保险品种,提高覆盖区域、参保率和风险保障水平。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强化农业保险监管机制建设,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和承保理赔技术研究,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数据交流平台和农业风险预警机制。支持全省农房、农机保险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积极开发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项目对接的补充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村保险产品。
(十四)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精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发挥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规模化优势,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标准化和定制化的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着力提供优质便捷、丰富多样的健康保障和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障之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积极发展家庭主要收入者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险、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优生优育保险等保障型险种,为更广大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各种形式深化保险业参与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和新医改工作,积极向各类养老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承保理赔管理、资金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探索经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着力提升健康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在产品、数据、理赔等方面加强与社保部门和医院的衔接,积极推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积极推动省政府推进实施养老保险税收递延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和医疗机构。
(十五)
、极性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的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保险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政府更广泛运用保险工具开展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积极服务“生态江苏”、“平安江苏”建设,重点发展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业务。大力发展船舶油污责任、医疗责任、火灾公众责任、校园方责任、旅行社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责任保险,不断扩大环境污染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试点范围。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创新力度,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服务外贸能力。积极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完善落实。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作用和保险监管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增强保险监管的约束力和有效性,确保市场稳定安全发展。
(十六)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风险管理流程,推进全方位风险管理,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风险监测体系,对经营关键性指标开展持续跟踪报告,定期对业务、财务以及内部管理进行风险排查。建立健全行业风险应急管理机制,落实公司“一把手”负责制,落实高管人员风险管控责任。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与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保险企业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严格内控制度的落实,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十七)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加大保险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惩商业贿赂行为,严打以保险为名的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引入第三方自律检查”工作机制,继续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扩大检查覆盖面。坚持检查和处罚并重、机构加个人双重处罚的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完善江苏特色的分类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的力度,识别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确保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得到严格执行。
(十八)做好重点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强对行业逆周期管理的研究,防止出现业务大起大落风险。建立健全退保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舆情监测和报告制度,提高危机公关处理能力,密切防范宏观政策变化和销售误导可能触发的非正常退保风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导致保费充足率过低可能触发的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构建保险业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大力防范化解案件风险,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牢固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消费者至上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十九)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深化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倡导诚信服务,构筑诚信为本的行业价值观。深入贯彻诚信制度、准则,严格约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依托信息平台,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被问责和被处罚人员管理工作。探索推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信用评估制度建设,开展行业诚信度测评,加大对保险诚信服务的社会舆论监督。促进服务创新,鼓励岗位成才,积极开展保险行业岗位技能和服务的评优表彰活动,积极开展保险典型诚信人物宣传。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保险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保险业社会影响力。
(二十)强化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发挥监管机关、保险社团和保险机构的力量,正确宣传保险功能作用,大力普及保险购买、理赔、资金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建好网络平台,丰富内容和表现形式,完善查询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的功能,增强网站互动性。把保险知识普及作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各公司工作总体规划和部署。
(二十一)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保险销售服务标准,规范保险机构销售方式、销售渠道、销售服务。完善销售回访工作,建立重点险种的投保提示制度。对于易于产生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重点业务、常见险种建立投保提示单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快速理赔机制,规范理赔程序,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建立完善保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投保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
(二十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功能,做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落实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透明度。推动建立服务质量信息行业通报制度和社会披露制度,加大行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在营销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大对违法违规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加违规成本。
(二十三)强化行业投诉处理机制。把加强信访投诉处理作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障,进一步畅通来电、来信、来访渠道,全面提升信访投诉办理实效。加强对投诉件的转办、督办、考核和披露,将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完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拓宽调解渠道,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章 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夯实科学发展人才基础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围绕保险业科学发展目标培养和锻炼各类人才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才积极性。
(二十四)健全行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突出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准、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家型人才,大力培养风险管理、核保核赔、产品开发、财务、精算、法律等重点领域急需专门人才和寿险理财规划师、员工福利规划师等中高级销售人才,努力培养能力强、业务精的监管人才。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研究制定保险从业人员分级考试制度。整合高校、保险机构、协会学会和监管部门的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险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分类建立人才培训档案,提高培训针对性。鼓励保险从业人员积极进行各类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完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从业人员在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机制。
(二十五)改革完善行业选人用人机制。构建与现代公司治理相适应的人才机制,拓宽选人渠道,发挥好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优秀人才向保险行业聚集。完善行业薪酬福利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收入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形成适应国情和行业实际、与权责相匹配、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符合行业科学发展要求和公司经营管理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和完善分层分类、科学公正的绩效管理和奖惩问责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情况的考核约束。加强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误的氛围。
(二十六)引导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科学的保险人才流动制度,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推动形成合理规范的人才流动秩序,优化人才的地域分布和专业分布。探索搭建保险人才交流平台,完善保险人才市场服务体系。规范保险人才流动中的招募、聘用、解聘、纠纷解决等行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违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约束人才流动中损害消费者、从业人员、企业和行业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大力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和保障保险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经营管理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
(二十七)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支持保险公司内网构建与硬件升级,提升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化水平。完善保险监管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监管部门公共服务和监管能力。鼓励并扶持保险行业进行信息技术创新,提高信息系统的应变能力和运行安全性,发挥信息化在提升经营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机制,提高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推广和健全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完善行业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保险机构信息化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化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开展信息化审计工作。提升保险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管控风险的能力,积极推进建设功能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数据和后援的集中管理,提高内部管控技术水平和刚性约束能力。推广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灾害分析和预警能力,提升保险机构经营科学性。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在行业内树立节能环保理念,加大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力度,鼓励无纸化办公。
(二十九)维护行业信息安全。加大对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支持投入,丰富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手段。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加大行业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对重要系统、核心设施和关键操作的重点监控,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点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大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灾害恢复演练,提高信息安全的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整合行业资源,打造保险行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团队,提升行业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交流和与IT等行业的合作,开展主动防御和安全保障策略研究,促进信息安全保障与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
第九章 夯实行业基础,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立足江苏保险业发展实际,深抓、实抓行业基础工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十)创造有利政策环境。建立以省委、省政府为领导、各部门广泛推动、监管部门为督导、保险协会为协作组织、相关行业与领域参与配合、保险企业为发展核心的行业发展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及农业、财政、公安、税务、司法、卫生、环保、交通运输、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合作。争取条件许可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产业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保险业发展涉农业务、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与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争取地方税务部门的支持,减轻保险营销员和保险机构税负,落实相关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作,依法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益。
(三十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立健全保险宣传组织协调机制,增强宣传工作主动性、及时性,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动行业专家、评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引导能力、拓宽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树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监管机构、保险协会、学会网站建设。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着力普及全面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各公司、各地区的舆情监测网。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积极改进工作和完善服务。
(三十二)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继续推进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建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望的行业社团组织。完善行业自律体系,提高自律公约约束性,建立健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评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会员行为的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保险学会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组织交流、普及宣传、教育培训作用,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三十三)加强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大力支持江苏金融保险专业学科建设,搭建监管机构、理论界和业界共同参与的保险理论研究平台。立足行业实践,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实践中挖掘研究命题,使理论研究更好地支持保险行业决策。提高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行业基础性、前瞻性、对策性问题研究,使研究成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在保险实践中的先导作用。
(三十四)加强开放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地区保险业开放水平,重点引进有专长的外资保险机构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引导其积极参与经营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险种。鼓励各类保险机构主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承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业内外交流合作,增强行业创新能力,提升区域保险竞争力。
实 施
《江苏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是未来五年江苏保险行业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机构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全行业必须以本规划为统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江苏保监局是本规化实施的组织者,要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建立健全规划执行和监督评估机制,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各保险机构作为规划的实施主体,要将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细化落实到本公司“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之中,统筹谋划,分段实施,并将重点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体系,确保本规划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各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学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促进行业规划在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
党的领导是实现保险业“十二五”时期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保险业各级党组织必须增强全局意识和政治意识,结合行业实际、本单位实际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党领导保险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加强廉洁从政从业风险防控,严格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本规划是江苏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建设保险强省的重要行动纲领。全省保险业要在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规划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江苏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