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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

2001年,省政府设立并开始评选“江苏人居环境奖”,以表彰在我省城乡建设中人居环境改善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做好江苏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特修订《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获奖者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评选对象为:

1.城市政府;

2.省政府部门。

(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评选对象为: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二、评选依据

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江苏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作为评选“江苏人居环境奖”、 “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依据。

三、评选(申报)方式

实行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自愿申报由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江苏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候选对象。

四、评选(申报)条件

(一)省政府部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开展对改善我省人居环境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城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制订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和促进城镇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引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在城乡建设中注重空间、资源和能源集约节约利用,建筑节能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污染和破坏环境等事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起群众上访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等问题。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作出突出贡献。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四)项目

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能够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有益启示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污染和破坏环境等事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起群众上访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等问题。

(五)个人

热心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贡献突出。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江苏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居奖办公室)承担。

各市、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陈述材料,约3000字左右;

3.音像资料(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时长不超过30分钟,申报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时长不超过10分钟);

4.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表以书面形式、陈述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报送。具体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确定。

(三)报送程序及推荐数量

1.申报对象向所在地市、县(市)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省人居奖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跨省辖市的项目可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向省人居奖办公室申报。

2.市、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申报对象的指导与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居奖办公室。

3.每个市、县(市)每年推荐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四)申报时间

2011年起,每年的430为省人居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评选程序

(一)省人居奖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根据每年申报情况选择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评选工作组;

(二)省人居奖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资格预审;

(三)省人居奖办公室组织评选工作组,对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进行现场考核;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专家对申报“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意见;

(四)省人居奖办公室根据现场考核(考察)意见,提出候选名单;

(五)候选名单经省人居奖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

七、其他事项

省人居奖办公室从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以及“联合国人居奖”、“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的对象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对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的,每三年复查一次;对获得“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每五年复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