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继续执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