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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苏州市部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审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的请示》(苏府呈〔201016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吴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苏州市吴中区所辖长桥街道、木渎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郭巷街道、甪直镇、光福镇、胥口镇、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越溪街道;苏州市相城区所辖元和街道、太平街道、渭塘镇、北桥街道、阳澄湖镇、黄桥街道、黄埭镇、望亭镇;苏州高新区所辖浒墅关镇、通安镇、浒墅关经济开发区、镇湖街道、东渚镇、枫桥街道、横塘街道;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昆山市所辖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花桥镇、淀山湖镇、张浦镇、周庄镇、千灯镇、锦溪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市所辖松陵镇、同里镇、平望镇、盛泽镇、横扇镇、七都镇、震泽镇、桃源镇、汾湖镇等共50个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土地利用,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至2020年,苏州市吴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338.7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248.7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832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6098.3公顷;苏州市相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534.8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463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4069.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3238.3公顷;苏州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212.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286.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502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3444.2公顷;苏州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260.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465.6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399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42.1公顷;昆山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95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01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818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27766.1公顷;吴江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864.5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097.3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3652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41630.9公顷

四、切实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至2020年,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407.6公顷以内;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379.2公顷以内;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824公顷以内;苏州工业园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822.5公顷以内;昆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650.8公顷以内;吴江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565.1公顷以内。

五、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乡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严格限制在允许建设区内,不得擅自突破。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

六、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要切实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至2020年,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指标。

七、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你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