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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体育局体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体育局体质监测

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

法定代表人:赵东红

联系电话:010-59771825

 

被投诉人:福建省体育局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19

法定代表人:徐正国

联系电话:0591-87807018

 

被投诉人:福建省运动家体育装备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状元巷2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岩

联系电话:0591-87722497

 

投诉人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体育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运动家体育装备公司(下称运动家体育公司)组织的福建省体育局体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招标编号:FJZC2013-01)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352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352正式受理后,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应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投诉称:

一、拟中标人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健康公司)提供的软件为盗版侵权产品。

《国民体质评定标准?计算机应用系统》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研制开发的,其数据采集、分析、评价指导都建立在国家权威数据库的基础之上。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2007年完成了与《国民体质评定标准?计算机应用系统》接口更新,并得到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出具的接口证明。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未与《国民体质评定标准?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接口,仿照《国民体质评定标准?计算机应用系统》提供自己的软件,降低了产品的成本并盗取国家数据库的标准数据,是严重损害采购人的侵权盗版行为。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629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8896号),宣告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名称为“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验置”的专利无效,但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认为其已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就专利纠纷向法院提出起诉,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书无效,原专利应依然有效。

二、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业绩和验收合格报告造假。

评审委员会只在投标文件中看到了拟中标人的合同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并没有对预中标人的同类型(指体育局体质监测设备的采购合同)进行甄别,致使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通过教育系统的业绩不当得利。

三、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电子肺活量测试仪为简易一体型测试气道无法拆卸消毒,不符合测试要求。

另外,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还存在着仰卧起坐测试台无钢制框架、电子坐位体前屈无测试垫、测试仪器无工作桌等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被投诉人福建省体育局针对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拟中标人北京华腾公司是否构成对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盗版侵权,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是投诉人与中标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该局无权做出侵权行为认定。

福建省体育局本次采购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被投诉人运动家体育公司针对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该公司不具有调查软件侵权行为的权力和法律依据。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是否构成对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应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投标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影响评标过程和结论。

二、该公司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629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8896号)是否失效应由法院判决,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不能仅凭法院的《程序告知书》,就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8896号)无效。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项目名称:福建省体育局体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内容:体质监测设备”,在“商务评分部分”明确提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201011日起至本次投标截止日止同类型项目在中国境内市场的业绩情况进行打分”。因此,本项目的类型是“体质监测设备”,“福建省体育局体质监测设备”仅是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将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在中国境内“体质监测设备”项目的业绩纳入评分范围显然是正确的。

四、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自主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针对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该公司投标产品“国民体质评定标准?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系该公司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及标准(成年人部分)独立自主开发的软件,软件名称为“同方健康国民体质健康评定标准系统”,投标版本为V3.0版本,非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所称的国家体育局的盗版软件。“同方健康国民体质健康评定标准系统”于200910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为适应使用及公司名称变更,升级为V3.0版本。“同方健康国民体质健康评定标准系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国民体质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不应具有排他性,同方健康公司开发的软件是自行按照国民体质评定标准研发的,不存在盗版问题。

二、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提供的2013310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告知书,只能说明上诉方诉讼得到法院受理,并不能说明其专利有效。

三、该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包含本次采购同类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是真实的并且在开标时准备了原件备查。

四、该公司投标提供的肺活量产品吹嘴可以更换或消毒,测气道非常短,不会积存任何水汽和唾液,不会产生交叉感染,并且产品进气道也可以消毒。

五、关于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投诉书中所称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称其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及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文件、评标决议和评标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使用的软件为盗版侵权产品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知识产权要求体现在《三、投标文件的编写》“8.5专利说明: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福建省运动家体育装备公司和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中标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并赔偿福建省运动家体育装备公司和采购人的损失”。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货物说明一览表(P5)、中标承诺函(P278)中对以上要求予以响应。

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在对本项目的投诉函答复文件中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中体同方体质健康评价系统V2.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现有证据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对其投标产品“中体同方体质健康评价系统V2.0拥有著作权。

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民终字第1782号),未体现涉案专利(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与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存在直接关联关系,且根据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629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8896号),“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虽然根据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就相关专利纠纷向法院提出起诉,案件也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但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存在盗版侵权的情况,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业绩和验收合格报告造假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评标标准与方法”对“同类型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规定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201011日起至本次投标截止日止同类型项目在中国境内市场的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内容是“体质监测设备”,有关在中国境内的“体质监测设备”项目业绩均可纳入项目业绩范围。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拟中标人“同类型项目业绩”部分的评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的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问题。

经查:

1、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投标产品对“电子肺活量测试仪”技术指标的应答体现在投标文件的货物说明一览表(P8)、供货范围清单(P19)、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P23)、投标产品说明手册(P373-P376)中。拟中标人提供的以上投标材料未体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

2、拟中标人同方健康公司对 “电子坐位体前屈测试仪”、“仰卧起坐测试台”技术指标的应答体现在投标文件的货物说明一览表(P14P16)、供货范围清单(P22)、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P25)、投标产品说明手册(P377P413-415)中,拟中标人提供的以上投标材料未体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

3、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样品的要求规定在《招标货物一览表》附注第56点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T2样品评分”部分。本机关查阅了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表》中“T2样品评分”部分的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样品的材质、生产工艺水平、操作性能及安全性进行评价,对拟中标人在以上投标产品样品分项评价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扣分记录,且评分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规则。

4、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测试仪器工作桌提出要求。

因此,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对本项投诉事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北京华腾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