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确认,我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如后(见附件1),自公告之日起,纳税人通过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确认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名单。
三、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公告名单,名单所列单位从公告之日起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在此公告之日后对其发生的捐赠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须提供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及接受捐赠单位经民政部门年检有效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附件:1、湖南省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
性社会团体名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民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湖南省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基金会(44家)
序号 |
基金会名称 |
地 址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
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
湖南省教育厅 |
2 |
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
永州市冷水滩湘永路80号 |
湖南省政协办公厅 |
3 |
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
长沙市伍家井34号 |
长沙市教育局 |
4 |
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
长沙县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路7号 |
长沙市教育局 |
5 |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
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院内 |
湖南省民政厅 |
6 |
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
浏阳市集里街道龚家桥教师新村内 |
长沙市教育局 |
7 |
常德市教师奖励基金会 |
常德市武陵北路19号 |
常德市教育局 |
8 |
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
长沙市马王堆新桥村 |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
9 |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
长沙市开福寺路152号 |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
10 |
岳阳市教师奖励基金会 |
岳阳市青年路教育局机关院内 |
岳阳市教育局 |
11 |
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
长沙市教育街11号 |
湖南省教育厅 |
12 |
湖南省老区发展基金会 |
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
湖南省民政厅 |
13 |
湖南省平江县教师奖励基金会 |
平江县城关镇南街287号 |
岳阳市教育局 |
14 |
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
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华新北路17号 |
衡阳市教育局 |
15 |
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
长沙市迎宾路235号 |
湖南省公安厅 |
16 |
湖南省湘阴县教师奖励基金会 |
湘阴县教育局 |
岳阳市教育局 |
17 |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
长沙市教育街39号 |
湖南省教育厅 |
18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
郴州市嘉禾县城关镇金田路嘉禾县教育局 |
郴州市教育局 |
19 |
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
株洲市珠江南路537号 |
株洲市教育局 |
20 |
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
郴州市苏仙南路3号 |
株洲市教育局 |
21 |
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长沙市中山路272号 |
共青团长沙市委 |
22 |
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
长沙市五一大道68号省政府机关二院8办公楼 |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23 |
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
衡东县迎宾路23号401房 |
衡阳市教育局 |
24 |
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242号 |
湘潭市教育局 |
25 |
永州市教师奖励基金会 |
湖南省永州市教育局机关院内 |
永州市教育局 |
26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
郴州市北街张家巷58号 |
郴州市教育局 |
27 |
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
益阳市康复南路24号 |
益阳市教育局 |
28 |
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号 |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
29 |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长沙市中山路又一村129号三楼 |
共青团湖南省委 |
30 |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
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韩山路1号 |
郴州市教育局 |
31 |
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
桂阳县蔡伦中学 |
郴州市教育局 |
32 |
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
宜章县城关镇民主东街5号 |
郴州市教育局 |
33 |
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
桂东县城关镇红军路5号 |
郴州市教育局 |
34 |
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
永兴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
郴州市教育局 |
35 |
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
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98号 |
张家界市教育局 |
36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
张家界武陵源区教育局 |
张家界市教育局 |
37 |
湖南省铭成公益基金会 |
湖南省双峰县人武部大院 |
湖南省民政厅 |
38 |
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校内 |
湖南省教育厅 |
39 |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
长沙市体育馆路1号奥克大厦四楼 |
湖南省体育局 |
40 |
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
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北苑办公楼208室 |
湖南省教育厅 |
41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
吉首市团结西路17号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
42 |
湖南省华容县教师奖励基金会 |
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城中路县教育局机关院内 |
岳阳市教育局 |
43 |
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
衡阳县教育局 |
衡阳市教育局 |
44 |
岳阳市岳阳楼区教师奖励基金会 |
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岳阳楼区教育局内 |
岳阳市教育局 |
2、社会团体(11家)
序号 |
社会团体名称 |
地 址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湖南省慈善总会 |
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
湖南省民政厅 |
2 |
湖南省民间组织促进会 |
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
湖南省民政厅 |
3 |
湖南省禁毒协会 |
长沙市八一路192号 |
湖南省公安厅 |
4 |
湖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
共青团湖南省委 |
共青团湖南省委 |
5 |
湖南省医学会 |
长沙市湘雅路30号 |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
6 |
湖南省防痨协会 |
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 |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
7 |
湖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
湖南省疾控中心 |
湖南省卫生厅 |
8 |
湖南省体育总会 |
湖南省体育局办公楼 |
湖南省体育局 |
9 |
湖南省咨询业协会 |
长沙市解放中路276号鸿富大厦14层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
10 |
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
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 |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
11 |
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
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 |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
附件2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