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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11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