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文化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及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的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的在职人员。
已获得“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160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26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
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文化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推荐审批表可到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mcprc.gov.cn/gsjpd/rs。审批表、汇总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联合成立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文化部人事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802 59882140
传 真:(010)59881802
联 系 人:郑起朝 伍 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