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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及两江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及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范围内的场所;(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七)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确认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12122(农历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26(农历二○一二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从2012120日起26止。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六、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7大类品种。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A级、B级烟花产品和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及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八、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九、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226止施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公布相应的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