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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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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361000209659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