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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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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42100014154049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