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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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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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