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局(委、办):
《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8]50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经请示市政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五条贴息条件中“凡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10万元以上(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可适当放宽)”的界定:
(一)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的龙头示范企业的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为7万元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为5万元以上。
(三)除本条(一)、(二)之外的龙头示范企业的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对《办法》第五条贴息条件中“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补充以下内容:
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具体指标如:农产品收购合同、农民用工数量、无偿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种子、种苗、肥料等相应指标,具体审核指标由各部门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明确和量化,企业申报时必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和资金。
三、关于《办法》第七条贴息资金申报程序中“财政资金已连续支持两年的,第三年原则上不再申报”的界定:
(一)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中的30强企业、出口业务的企业、市农业担保公司有担保业务的企业、创市级以上(含市级)知名品牌的企业、“两翼”地区的市级龙头企业、从事柑橘、蔬菜、生猪生产加工企业,财政贴息资金连续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年,但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有与农民增收有关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其他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财政贴息资金连续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本通知自2010年起执行。
四、各部门要根据渝财农[2008]503号和本通知规定,尽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2010年度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申报指南印发各区县,及时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