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