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深化民主选举实践、民主决策实践、民主管理实践和民主监督实践,切实保证了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涌现出了148个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各地也推出了一些不同层次的示范单位。各地以示范单位为榜样,主动作为,创新发展,奋勇争先,在学习典型、争当先进中比学赶帮超,有力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实践的新发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在全国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巩固和扩大“难点村”治理成果为重点,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目标,系统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使广大基层单位和党员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努力开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命名范围和示范标准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采取分级开展的原则进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主要命名符合示范标准的县(市、区、旗)。示范单位应符合“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具有很强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头作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扎实开展,‘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改变”的基本标准。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所属乡(镇)和村的评估标准参见附件2。

  三、工作程序

  为切实做好“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立“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专家代表组成,日常工作由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的创建工作由省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自查评估。各地自查要依据“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估标准,重点围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难点村”治理三个方面,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

  (二)申报推荐。各地对自查评估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由省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统一填写“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申报表”,并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表主要填写申报单位的主要工作成果、市级和省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推荐意见。

  (三)检查验收。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初步审查核实、实地验收和拟定候选单位三个步骤进行。

  1.初步审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申报单位及相关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核把关,明确验收单位。

  2.实地验收。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办公室成员、专家代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开展考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将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进行。县(市、区)级层面检查验收依照“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估标准”进行。每个申报的示范单位随机抽查2个乡(镇),检查验收依照“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所属乡(镇)评估标准”进行;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个村,检查验收依照“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所属村评估标准”进行。

  3.确定候选单位。在实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各检查验收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召开“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单位。

  (四)公示确认。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授予“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五)授牌表彰。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结合各时期的重点工作,分批集中授予“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提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水平,深化“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紧抓好命名对象的选拔和申报工作。

  (二)此次命名不搞平衡、不定指标,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申报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批命名一批的原则进行。已命名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采取抽查或委托评估的办法予以确认。

  (三)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制定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及评估办法,加强管理。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满意率作为确定候选单位的重要标准,真正把具有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单位评选出来。

  (五)省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创建活动。

  附件:1.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申报表

   2.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估标准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