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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4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