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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项目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1、 省级每年以各市及各项目县(市、区)农业资源状况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测评的情况,确定各市及各项目县(市、区)一般土地治理类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土地 治理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各类试点项目,省级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各市辖区由市级汇总向省申报,各县(市)直接向省申报,并抄报市 级。

2、受省级委托,市级对县(市、区)编制的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县(市)根据市级对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直接向省申报,并抄报市级。市辖区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市级组织编制并汇总报省。

3、省级审批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市辖区的下达到市级,县(市)的直接下达,并抄送市级。各市应在文件到达的10 个工作日内转批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按权限报批。

二、项目调整、变更的审批

1、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其建设内容的,必须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调整。以项目为单位,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跨项目区乡镇或项目财政资金额度达到80 万元以上(含),须逐级报省审批。其中,国家农业结合开发办公室评审的项目且涉及财政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省级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涉及财政交错金额度超过10 万元(含)不足80 万元的,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报省备案;涉及财政资金额度低于10 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用县级审批,报市备案。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并要记录在案。

项目区种植林网或推广良种因品种变化需调整投资或数量的,单项工程性质、地点不变,仅涉及结构形式变化或规格型号变化的,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级审批。

2、项目工程招标节余资金,必须安排在原项目区内增做工程。以项目为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节余额度累计达到80 万元以上(含)的须逐级报省级审批,10 万元(含)至80 万元的,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级审批。

3、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由于项目选项论证不准确、实施不力以及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 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省级或国家农发办批准。市、县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认定某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县级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批 复到县的一个月内向上级提出正式申请,说明变更或终止项目的理由。迟报或隐瞒不报的,都将在工作考核中从重扣分。

4、对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计划的市、县,将按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 号)的规定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交错投资指标,并通报批评。

各 市、县要充分认识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扎实做好选项立项和项目前期建设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规范项目计划申报和批复工作。市级应继续加强对县级 项目计划实施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计划实施的统计及资金决汇总等工作,切实规范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10 1 1 日起执行。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项目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1、 省级每年以各市及各项目县(市、区)农业资源状况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测评的情况,确定各市及各项目县(市、区)一般土地治理类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土地 治理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各类试点项目,省级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各市辖区由市级汇总向省申报,各县(市)直接向省申报,并抄报市 级。

2、受省级委托,市级对县(市、区)编制的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县(市)根据市级对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直接向省申报,并抄报市级。市辖区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市级组织编制并汇总报省。

3、省级审批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市辖区的下达到市级,县(市)的直接下达,并抄送市级。各市应在文件到达的10 个工作日内转批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按权限报批。

二、项目调整、变更的审批

1、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其建设内容的,必须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调整。以项目为单位,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跨项目区乡镇或项目财政资金额度达到80 万元以上(含),须逐级报省审批。其中,国家农业结合开发办公室评审的项目且涉及财政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省级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涉及财政交错金额度超过10 万元(含)不足80 万元的,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报省备案;涉及财政资金额度低于10 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用县级审批,报市备案。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并要记录在案。

项目区种植林网或推广良种因品种变化需调整投资或数量的,单项工程性质、地点不变,仅涉及结构形式变化或规格型号变化的,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级审批。

2、项目工程招标节余资金,必须安排在原项目区内增做工程。以项目为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节余额度累计达到80 万元以上(含)的须逐级报省级审批,10 万元(含)至80 万元的,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级审批。

3、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由于项目选项论证不准确、实施不力以及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 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省级或国家农发办批准。市、县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认定某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县级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批 复到县的一个月内向上级提出正式申请,说明变更或终止项目的理由。迟报或隐瞒不报的,都将在工作考核中从重扣分。

4、对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计划的市、县,将按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 号)的规定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交错投资指标,并通报批评。

各 市、县要充分认识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扎实做好选项立项和项目前期建设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规范项目计划申报和批复工作。市级应继续加强对县级 项目计划实施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计划实施的统计及资金决汇总等工作,切实规范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10 1 1 日起执行。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