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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分会,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调整贸促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贸促法[2010]0225)收悉。经研究,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规定,贸促会及地方贸促机构向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以及非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时,可以向申办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二、贸促会在办理ATA单证册时,可以向申办单位、个人或其代理入收取ATA单证册工本费、出证手续费和担保手续费。上述三项收费为办理一份ATA单证册的收费项目。

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的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41)有关规定执行。

四、贸促会收取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上述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