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建〔201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中已竣工验收的项目,须在2011年9月9日前将验收评估报告及验收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中因项目变更等原因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以及2010年、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安装能效监测数据传输系统,具体事项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联系。联系人:赵欣,电话:025-51868861。
附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
为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示范效果,现对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 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 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二)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二、加快组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结果将作为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积极组织 技术力量,对已竣工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运行效果、系统能效监测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评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
2、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完整齐全;
3、完成能效监测系统安装,光电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实时数据远传。
示范项目具备验收评估条件后,应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详见附件),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示范工程的督促指导及协调管理,抓紧抓好验收评估等后续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任务。
附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模板)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验收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组织验收单位:
组织验收日期:
财 政 部 经 济 建 设 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制
填 写 说 明
1.此表用于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第五项的附件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2.此表封面用3号仿宋字体填写,表格内容用5号宋体填写。
3.此表封面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盖章,其中“组织验收单位”应为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项目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批准项目名称一致。
4.此表第一至第五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
5.此表第六项内容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之后进行填写并盖章。
一、项目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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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新建 □既有 (选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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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都有 □工业 (选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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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造价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项目决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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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成本 |
光伏组件: 万元;逆变器: 万元;蓄电池: 万元; 工程安装费: 万元;其他: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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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 |
占地面积 |
万m2 |
建筑面积 |
万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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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示范概况 |
光伏组件与建筑安装形式 |
□建材型;□构件型;□支架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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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容量 |
晶体硅: KWp;非晶硅: K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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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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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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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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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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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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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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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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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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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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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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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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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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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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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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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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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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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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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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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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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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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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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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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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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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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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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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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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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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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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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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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支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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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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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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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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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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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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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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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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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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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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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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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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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1、根据申请报告填写,填写完整的技术经济指标。太阳能光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费效比(元/千瓦时)等。2、均须填写“全年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年节约费用”、“CO2、SO2、粉尘减排量”和“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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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执行情况(至少包括两项:1.实际工程进展;2.项目实施运行情况;3.与建筑结合安装的措施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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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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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验收的附件清单
附件材料至少包括: 1、示范项目概况(含光电组件与建筑安装类型及特点描述,建筑本体满足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施工图专项审查文件; 4、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费用结算凭证 5、示范项目验收报告; 6、试运行调试记录(光伏组件测试记录、连续三天以上光电系统逐时监测数据记录及系统能效计算分析等); 7、太阳能光电系统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系统能效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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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结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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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 内容 |
验收项 |
验收标准 |
验收结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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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检查 |
建筑是否达到当地节能设计标准 |
与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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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量(kWP)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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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费效比(元/KWh)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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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类型、电池组件类型、面积、蓄电方式、并网方式、控制系统、辅助材料、负载类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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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与建筑安装类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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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部位 |
不存在明显瑕疵,整洁干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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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能 |
是否有施工安全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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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调试数据记录(含连续运行三天以上记录) |
运行调试记录是否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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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资金 |
是否作到专款专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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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数据监测 |
数据监测系统建设 |
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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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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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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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监测 |
是否建立太阳能光电项目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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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料检查 |
建筑工程报批手续 |
建筑工程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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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
是否提供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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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节能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
资料是否完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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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验收记录 |
记录是否完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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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总结报告 |
是否提供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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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先进 |
光电转换效率 |
与示范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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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适用可行 |
技术路线 |
光伏系统的实施是否与原申报设计方案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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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备 |
是否经过产品检测,是否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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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 |
光伏构件、建筑结构、电气等安全性能是否达到原申报设计方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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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济合理 |
增量成本、费效比、节能量 |
是否合理及结果计算的准确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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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示范推广 |
区域和建筑代表性 |
是否具有推广意义及可复制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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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源节约措施 |
是否具有节水、节地、节材等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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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厅(委、局) 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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