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
为健全完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意见》(财企〔2010〕8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先行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统一上交、以收定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零基预算。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中不列赤字,不留结余,执行中如有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有关部门职责
1.省 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制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汇总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2.省 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审核、 汇总上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 支季报;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1.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收入。
(二)征收标准
1.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基数,按15%比例征收。
2.省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征收;
3.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4.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全额上交;
5.其他应上交的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减免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内的微利 企业,可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减免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巨大损失的企业,由企业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时间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2012年8月底前征收入库。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1.布置下达。2011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向省级预算单位下发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省级预算单位向省属企业下发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2.申报计划。2011年10月底以前,省属企业向省级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3.审核上报。2011年11月底以前,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省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省财政厅审核。2011年12月底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单独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批准,纳入省本级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主要用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打通与一般预算的联系,根据经济发展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用于民生和社会保障。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有关机构和部门组织上交。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要按规定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交省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拨付给使用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视同财政资金,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四)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省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
附件: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