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苏财企〔2010〕26号)的有关精神,经按规定程序对各地上报的担保机构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总量及相关因素计算分配(其中对已获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进行了相应扣除),通过公示,现将20000万元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和省有关单位,分别列各市、县和省级“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科目。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此文后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担保机构,不得拖延、挪用和截留。
二、请监督有关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费补助和风险准备金补助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并要求各担保机构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附件:
1.2011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汇总表(不发市、县)
2.2011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分配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