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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沿江各市、县(市)水利(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1年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1年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江苏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水砂管〔20043号、苏财综〔2004126号、苏价农〔2004371号)有关规定和2011年长江采砂管理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作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保障经费应纳入市、县地方财政预算。省对沿江各地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二条  沿江各县(市)水利(务)局、财政局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联合提出申请补助计划,上报市水利(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与市本级(含沿江辖区)申请补助计划,一并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第三条 各类项目申报内容要求如下:

(一)禁采执法。包括日常执法巡查、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实施集中整治行动等。各地要综合全年巡查密度、巡查人数、集中行动、执法船艇和执法车辆运行及维护、部门协作、案件办理等情况,提出申请补助经费额度。省根据各地管理任务、执行情况、工作实绩予以20—60万元的补助。

(二)执法基地建设。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报告(2009—2013年》,分年分步实施执法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申报新建基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时需上报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基地建设指导意见》(苏水砂管〔20101号),对项目建设是否满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水行政综合执法功能需求等进行评审;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再次申请经费补助时应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项检查;对已得到省级经费补助,但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暂不予以补助。

(三)工程类采砂项目监管。为确保工程类采砂项目现场监管达到依法、科学、安全、有序的目标,负责项目现场监管的市、县(市)水利局按以下规定申请补助:30万吨以内的项目监管补助10—15万元;30万吨以上的项目以1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列5万元监管补助费用申请。省明确项目监管单位为市水利(务)局的,市、县(市)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别提出补助申请(市、县申请补助合计不得超过总控制补助额度,其中项目所在县(市)比例不低于70%)。省对跨年度工程类采砂项目分年度给予监管补助。该项补助经费可用于执法基地建设和执法装备配置。

(四)执法装备及培训。申请配备(更新)执法船艇补助时需上报船艇设计报告或者购买合同,对已得到省级经费补助但没有开工建造的项目不予以补助;申请购置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望远镜、电脑、工作服、防护器材、急救设施、宣传器材等)需上报相关 购买清单;申请执法人员培训经费补助需上报培训计划(内容、时间、人数等)。

第四条  各市水利(务)局、财政局应于20113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一式二份。电子表格同时通过江苏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格式不得改变),逾期未报或没有通过财政信息系统上报的省将不予立项安排。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附:2011年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