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