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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的批复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周正云。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64号金建大厦140514061407室。

四、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的执业证书代码为310000033201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O一一年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