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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省财政对各地开展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效农业是指亩均纯收益高于2000元的农业项目;设施农业是指区别于露天种植、养殖形式,有设施的农业项目。为了便于操作,暂将除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和能繁母猪以外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都纳入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范围。
二、 我厅在《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中也已明确规定,对各地开展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保险试点,省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此次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在保持现有保费补贴政 策稳定的基础上,省财政保费奖励与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业绩挂钩,实行累进奖励,正向激励。
三、省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以省辖市 为考核单位,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的保费奖励;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 分点的保费奖励。
四、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确定的保险品种、承保面积、保险费率等,对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的投保情况以及各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 数额进行测算,由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后,在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中列明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的保费总额及其占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总额的比例,并于每年 10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我厅根据各地的测算结果,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含保费奖励部分)预拨到各地。在每年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时,省财政对各市高效设施农业实际投保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按预测目标完成高效设施农业投保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回该市所有县 (市、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奖励资金。
五、省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执行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20%,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省财政保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抵减投保农户的自缴保费比例,剩余部分可用于充实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 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六、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在确保投保自愿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引导,稳步有序地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