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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9日    

  河北省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办法

  为有效推进地热资源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对已有地热井开采企业续办采矿权、补办采矿权及新设立地热采矿权的,其采矿权价款根据地热开发项目开采热储层的资源条件、开发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为: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一、基础价格:0.18元/立方米。

  二、资源占用量=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

  、综合系数=热水温度系数×热储层系数×开发利用系数

  1、热水温度系数

温度(℃)

40—49

50—59

60—69

70—79

80—90

>90

系数

0.8

1.0

1.2

1.4

1.6

1.8

2、热储层系数

热储层

蓟县、青白口、寒武、奥陶系等基岩型热储

下第三系

热储

上第三系馆陶组热储

上第三系

明化镇组热储

温泉、热泉开放型热储

系数

0.8

1.0

1.2

1.5

1.8

3、开发利用系数

开发方式

回灌开发

梯级开发

一般开发

利用系数

0.8

1.0

1.2

 

  四、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