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秸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转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核实、汇总申报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务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辽财经 〔2008〕868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秸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