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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支持县域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建委(局):

  为加强省支持县域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下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辽宁省县城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6〕346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加速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支持范围。建设资金继续坚持“一县重点支持一个县域产业基地”的原则,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县域产业基地,各县不得另行支持其他的产业基地;省政府有明确调整支持意见的产业基地除外。

  二、使用方向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省支持县域产业基地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保(污水、垃圾)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政府性基础设施贷款贴息;不得用于县域产业基地的土地平整、征地补偿、项目前期准备等费用和应当由企业承担的各类建设支出。

  三、资金管理。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县城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及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理由挪做他用。凡挪用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纠正、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财政将全额收回违规资金。

  四、拨付资金。应及时发挥建设资金投资效益,各县必须加快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要求建设资金2008年底全部支出。

  五、项目备案。省支持的县域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各县必须在建设资金到位后,明确具体支持项目的相关情况,经各市财政局、建委(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各市务于2008年11月底将项目备案情况报省财政厅、建设厅。

  六、专项检查。通过开展联合检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等方式,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全面考核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其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省安排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七、整改落实。针对2006年-2008年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严格规范管理,及时纠正、整改,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抽查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

辽财经〔2008〕754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