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财建〔2007〕8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经〔2008〕30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