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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市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要求,省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农〔2008〕47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