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好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要求,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农〔2006〕962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