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滴灌节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滴灌节水资金,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整合相关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滴灌节水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滴灌节水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在资金安排上,要紧紧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工作部署,按照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区和重点产业。
(二)资金整合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整合和统筹各级各类相关资金支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
(三)分级承担原则。滴灌节水资金实行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并积极引导农民增加投入。
(四)注重效益原则。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粮食增产为主要目的,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民办公助原则。要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积极推进投入机制创新,使政府投入和农民投资投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会同相关部门,紧紧围绕全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规划,在符合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通过年初预算安排和整合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管理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
第七条 相关市、县(市、区)财政要通过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资金,积极筹措本级滴灌节水资金,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与省下达的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滴灌节水农业工程建设。
第八条 滴灌节水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费用。主要用于打井、泵站等水源和配电工程建设;
2.设备费用。主要用于田间管网工程建设所需的管材及配件等;
3.机械作业费用。主要用于铺设管网和覆膜等机械作业费用;
4.农技推广。主要用于新品种、新农艺措施的推广和实施。
第九条 滴灌节水资金不得用于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运行程序
第十条 省财政安排的滴灌节水资金,在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水资源条件、施工难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每亩500、600和700元等不同标准,实行分档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相关市及所辖县(市、区)研究确定。绥中县滴灌节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即根据省农委、水利厅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和任务量,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部分先行预拨给项目区各市、县(市),待按照省制定的项目验收办法(由省农委、水利等部门另行制定)统一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兑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指标文件后要及时下达指标文件;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滴灌节水资金拨付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滴灌节水资金要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严禁相互挤占、串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行项目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政府采购制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滴灌节水资金的经常性检查,同时,借助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部门力量,强化对滴灌节水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滴灌节水资金的绩效考评,运用合理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考评,并注重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冒领滴灌节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据实核减或抽回省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滴灌节水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直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比照本法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