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镇江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
镇江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建立《镇江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推荐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指导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江市房屋安全和抗震技术指导中心承担。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涉及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专家评审,对重大和技术难度大的安全鉴定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每月2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提交本行政区域内鉴定项目清单。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所需要的试验室,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具备正版结构计算软件;
(三)具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结构和钢结构检测资质及测绘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申请单位无法单独具备以上条件,则可组建满足上述条件的联合体申请,联合体不得超过两家且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双方责任;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可与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家单位组成联合体申请。
实施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检验检测资质。
第五条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含企业专业能力、从业人员操作业务能力和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等。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网站公开《名录库》,并将《名录库》相关信息与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互联共享。
第六条《名录库》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镇江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实行编号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名录库》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从业人员开展鉴定技术能力继续教育。
第七条《名录库》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行,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出现上述情况或证照变更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退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活动的人员,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相关活动,严禁提供虚假试验、虚假数据或虚假报告,以及错误导致鉴定结论有误等行为。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合同签订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向鉴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鉴定报告备案编号;
(二)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都参加过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鉴定技术能力继续教育;
(三)复核验算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涉及岩土工程复核的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
(四)鉴定报告应当按《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中的规定实行三级审核;审核签字人员应参加过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鉴定技术能力继续教育;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加盖本单位持有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鉴定期间,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做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立即将鉴定报告提交鉴定委托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鉴定项目结束后,将鉴定检测方案、鉴定合同、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等送至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六)建立鉴定项目档案(含检验检测相关影像资料),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七)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十条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与鉴定报告结论一致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核意见与鉴定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必要的专项检测、取样检测、结构计算等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江苏省《既有建筑鉴定(检测)技术服务费目录》(苏房协鉴〔2020〕6号)向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合理收取。严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恶意竞争、暗箱操作等扰乱鉴定市场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机制,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鉴定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要求的鉴定行为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失信情形之一的,应将其从《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两年之内不得申报进入《名录库》: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将鉴定业务整体转包或让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人员挂靠其名下开展鉴定业务的;
(三)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或合作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以承诺鉴定结论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止,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