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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南通市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教育局

南通市体育局         

2023年12月18日


南通市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教育、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共同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

(五)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

(六)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会同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向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编制预算方案;

(二)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执行进度;

(三)对实施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决算、财会监督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费附加资金

统筹用于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职业教育内涵提升、基础教育发展、智慧校园建设,以及支持薄弱环节改善提升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奖金。

1.基本建设类:市本级学校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2.职教管理类:职业教育赋能创新、职教技能专项、市属高职院校建设补助等。

3.内涵建设类:教师培训、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音体美专项、珠心算推广等。

4.改造提升类:市本级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办学条件改善提升等。

5.信息化建设类:智慧校园建设等。

6.其他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

统筹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推进重点体育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1.全民健身类:组织参加各类全民健身赛事及活动、全民健身公园、场地和设施建设及维护、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对各类体育社团参与赛事活动进行考核补助等。

2.比赛训练类:承办和参加各类竞技体育赛事、组建或共建市级运动队、保障运动员训练、扶持职业足球俱乐部、推动体教融合发展等。

 3.设施建设类:训练场馆和设施的建设、运行、维修等。

 4.其他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支持项目内容,结合项目特点,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教育体育发展项目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建立健全项目审核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根据教育、体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计划拟订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用途,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市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平台开展信用审查,对失信项目承担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信息系统登记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并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